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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记者不是侦探

有感于记者不是侦探

 

今天的编前会,都市部报了一个非常轰动的题:河北某市一公安局民警来到本报,自称其半年来一直过着逃亡生活,希望本报协助其揭露一桩买凶杀人案。雇主就是该公安局副局长,他就是被雇佣的杀手。原来,局长丈夫是该市副市长,在当地包养了一名情妇,副局长看不过眼,花17万雇佣他杀掉这名情妇。这个民警在和副局长交涉过程中留了个心眼,将所有来往电话、收据全部保存,以备后患。孰料这个民警没有下手,准备将此事曝光,副局长于是纠合做副市长的丈夫,欲以绝后患。这个民警就开始了漫长的亡命生涯。来到CS后,感觉如此下去物事人非,遂找了路人询问最具影响力的报纸,路人指点一二,便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其骇人经历。

 

这个重磅炸弹随即引爆了整个编前会,完整的会议流程被数度打乱。抢报消息还是等将证据全部落实后再报,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

 

无疑,这是一个轰动全国的猛料,但是操作起来却比较棘手。

 

四名老总主张抢报新闻,理由很直接:报道不是破案,记者不是侦探,有事说事,如有必要甚至可以将地名、人名隐掉,只要将此事客观披露出来,就完成了媒体应尽的责任。

夜班老总和两名主任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此事非同小可,仅凭一面之辞就仓促报道,万一事实有出入或者事实被当事人完全扭曲,媒体无法交代。

 

都市部主任说核实过程已经过半,除采访公安局副局长遭拒绝外,河北省纪委一名官员对此事发表了意见:“个人认为案情属实。”而且,从当事人一天换一个电话的形迹来看,除了证明其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之外,至少表明其诚惶诚恐、亡命天涯的心理状态。

 

此外,尚无其他证据表明此事是真是假。

 

编前会后,五名老总和都市部主任留下讨论,闲杂人等全部清场。事后打听,讨论的结果是,为稳妥起见,报社决定派一名记者立即赶往当地,搜集证据,待固定证据后再行讨论发稿事宜。

 

我觉得,抢报并无不妥。

 

首先,我同意四名老总的主张,毕竟报道不是破案,记者不是侦探。新闻是有自身特殊的规律,待将所有的细节都固定下来之后,事件已经没有了时效性,报道价值会大打折扣。

 

其次,新闻报道贵在时机把握得当,这是一个全国所有媒体都在跟进的案件,有幸被本报抢了先手,实在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机会。从小处讲,报道可以澄清事实、惩恶扬善、实现正义,从大处讲,是一次改写中国新闻史的机会!——秘密的消息也可以登上大雅之堂!从案情上分析,事实大概不会有太大出入,新闻报道也有阶段性,第一阶段可以简单报道,必然会掀起轩然大波,再作跟进,也是一条路径。新闻史上的“水门事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第三,讨论的核心命题在于,抢报如何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诚然,客观真实性是新闻业的信条,被称为新闻业“不死的上帝”。但是,新闻报道不是法庭判决,只能按照职业特点及规范要求来做到新闻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借鉴了西方新闻法“微罪不举”规则,把新闻侵权定位于“严重失实”——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从而确立了我国判定新闻侵权的标准——“严重失实”。

 

正是从这个角度分析,采写一篇新闻稿件,通常依赖的无非是现场调查、采访当事人或目击证人、记者亲眼目睹等等。在此基础上采写的报道出现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是很难完全避免的。道理很简单,不要说被采访人记忆、视力、听觉上的误差,感情上的倾向,就是记者亲眼目睹,也不能排除其所处位置的局限性对全局了解的限制,再加上新闻的时效要求也不允许记者对事件所有细节的真实性进行一一考证。因此,法院在审查新闻真实的过程中,重点在于考察报道过程是否遵循新闻业的行业规范,而不能按法律真实的标准要求新闻报道,更不能强求新闻报道完全与客观事实相符。

 

因此,只要报道从查清事实、惩恶扬善、实现正义的立场出发,客观、平等的进行报道,履行了审慎的义务,只要事实大致清晰无误,就可以报道,甚至是抢报。

-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00:4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从此不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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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6年01月6日, 星期五 02:32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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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7日, 星期六 01:57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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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11:02  回复(1)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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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11:01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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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10:59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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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10:56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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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10:53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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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10:49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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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3日, 星期二 05:19  回复(1)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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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13日, 星期二 04:00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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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5日, 星期一 11:18  回复(1)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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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3日, 星期六 02:54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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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2日, 星期五 02:10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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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2日, 星期五 00:45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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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2月2日, 星期五 00:28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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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11:10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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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10:58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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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10:55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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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10:48  回复(0)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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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10:30  回复(1) |  引用(2)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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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沱水人家 2005年11月30日, 星期三 01:58  回复(3) |  引用(2) 加入博采